浙江今年粮食作物总产量124.2亿斤 多措并举守住粮食安全******
浙江某地农田。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供图
中新网杭州12月28日电 (钱晨菲)“今年晚稻生长季,整整四十多天没下雨真令人着急。好在政府给我们安排了技术指导、保险理赔、水利灌溉等多个专家服务组下乡指导。今年我承包的6000亩粮田,可生产稻谷330万公斤左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万民村种粮大户黄金林说。据了解,截至目前,秀洲区已有13万亩晚稻颗粒归仓。
如何牢牢稳住粮食安全这块“压舱石”?浙江交出了答卷。日前,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发布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浙江粮食总播种面积1530.7万亩,比去年增长超20万亩;亩均产量405.7公斤,较去年略有下降;粮食作物总产量124.2亿斤,与去年持平。
“持平”,看似平淡,实则来之不易。
回望2022年,疫情多点散发,夏秋季出现持续高温干旱天气……“面对多重困难和挑战,浙江粮食生产交出了较好的答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省通过“用增量补损失”,持续深入推进“非粮化”整治,挖掘粮食扩种空间,大力推广高产优质品种和绿色增产增效种植技术,扩面积、增产量、提品质、保效益、育动能,守住粮食安全。
124.2亿斤,这是“抢”回来的收成,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答卷。
今年以来,浙江全省各地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多措并举提高粮食综合产能,一季接着一季、一个田块接着一个田块抓动员、抓部署、抓落实。今年7至8月,持续炎热天气“暴击”浙江,直接影响单季晚稻幼穗分化和连作晚稻秧苗生长。面对高温干旱,该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应急、气象等部门,及时开展旱情调查和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印发多个抗高温干旱技术指导意见,组织农技专家上门“问诊”,查苗情、查墒情,精准“把脉”、广辟水源、缓解旱情。该省累计派出服务组5242人次,服务主体5682家次。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今年以来,浙江坚决稳妥有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截至12月16日,该省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223.5万亩,已基本完成整治优化任务。同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后地块的适粮化改造,推进沟、路、渠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如今,一批批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优质高产农田在“浙”里建成。
答卷背后,是“真金白银”的投入。今年,浙江省财政对50亩以上粮油规模种植主体每亩补助120元;对订单收购小麦、早稻、晚稻每百斤分别奖励30元、30元和20元,其中早稻订单收购实现全覆盖。各地更是在浙江省级政策“礼包”基础上,纷纷“加码”。如杭州市本级安排种粮直补资金3600万元,比上年增加966万元,种粮大户平均直补达每亩381元;绍兴市越城区给予早稻机械插秧每亩补贴60元,配方肥补助从每吨300元提高到500元……
浙江某地农田。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供图
“在持续抓好既有政策落实的基础上,我省又突破创新三项政策。”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该省启动实施了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根据种粮成本监测,确定今年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为每亩22元;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基础上每百斤增加4元,是稻谷最低收购价最高的省份之一;实行全省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最高每亩1000元提高到1400元。
答卷背后,更是强有力的“智慧”支撑。记者从浙江省农技推广中心了解到,今年以来,该省层层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建设部级粮食绿色高质高效行动示范县9个,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示范片(攻关方)383个,推广稻田综合种养技术模式60多万亩,亩均增收2000元以上。同时,大力推广水稻叠盘出苗育秧等高产高效技术,提高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集成应用效果。
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目前,浙江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加,农机作业水平快速提高,越来越多“科技味”在田垄间体现。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今年累计投入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3.1万台套,累计已机收水稻近990.5万亩,收获机械化率达96%;建立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167支,为疫情管控地区作业服务2.6万亩。(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